從4月1日起,天津港口條例正式開始實施。條例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、經營港口,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。
業(yè)內人士表示,目前大部分港口企業(yè)僅靠自身的投入已滿足不了港口發(fā)展的需要。港口條例鼓勵多渠道、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建設港口,將大大改善港口發(fā)展的融資難題,同時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、經營港口,也體現(xiàn)了公平原則。
條例規(guī)定從事下列港口經營活動,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經營許可:(一)為船舶提供碼頭、過駁錨地、浮筒等設施;(二)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;(三)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(含過駁)、倉儲、港內駁運、集裝箱堆放、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服務;(四)為船舶進出港、靠離碼頭和移泊提供頂推、拖帶等服務;(五)為船舶提供岸電、生活品供應、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、壓艙水(含殘油、污水收集)處理、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;(六)從事港口設施、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、維修業(yè)務。
據(jù)悉,港口條例適用的天津港口主要包括:北疆港區(qū)、南疆港區(qū)、東疆港區(qū)、臨港工業(yè)港區(qū)、北塘港區(qū)和海河港區(qū)等,具體范圍按照天津港口總體規(guī)劃確定。
天津港2007年全年貨物吞吐量累計完成3.09億噸,同比增長20.2%;集裝箱吞吐量累計完成710.3萬標準箱,同比增長19.4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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